第261章 坏2 (第1/2页)
如果是经过了合法合规的领养手续,那双方之间的拟制血亲关系在法律上是认可的。
在古代,民间收养有顺理成章的道德约束。
但现代法律,其与道德分割开来,虽然不至于泾渭分明,但法律作为最低标准的国家强制性要求每个公民都遵守的规范要做到,给每个公民的权力保护——
于法有据,规之有依!
将收养定性明晰,才能将其纳入国家手段的保护范围当中。
在华国目前的法律中,
按着法理,“拟制血亲”指本来没有血缘关系的人,通过法律行为被赋予与有血缘关系的“自然血亲”同等的法律地位和权利义务。
孟棠对《民法典》的这条记忆:“……第一千一百一十一条……
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1)……
所以,根据法律条文及其司法解释可以理解为,
养父母子女在法律上会享有和生父母子女完全相同的身份、权利和义务,
比如养父母子女被养父母抚养,养父母子女赡养养父母,养父母子女与养父母之间的继承等。
同时,法律还规定……收养关系成立后,养子女与其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告消除。(2)
也就是大众普遍认知中的“断亲”“断地一干二净”!
所以,这很重要,也就有梁律专门这样一问。
“是的!”
“可那就奇怪了!有你这个女儿,还有一个儿子,那你的父母为什么会把财产捐出去呢?”
*
天幕之下,无数人被这个提问人的话语惊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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